1.确定项目是否应该招标的原则
在阐述物业管理招标范围之前,有必要先对招标范围的概念予以说明。
招标的范围是指哪些项目必须要招标;哪些项目可以招标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指定承包商;哪些项目不适于招标。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以上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一些影响力较大,特别是一些影响到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和国际声誉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其目的在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以较为符合市场规律的合理价格获取高素质、高信誉的承包商的服务,从而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对于不适于招标的项目,国家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主要是一些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属于军事机密的项目,这些项目一般都不公开招标。这是因为:①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有可能涉及到与国家安全或军事有关的机密;②一些不法分子有可能会借投标之名,趁机窃取国家机密。因此,对于这类项目,一般由国家指定的工程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建设和管理。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我们可以总结出判断某项目是否应该实行招标的三个原则:①是否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②是否关系到国家利益(即是否使用了国有资金投资);③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军事机密。以上三原则同样也体现了国际招标惯例,具有普遍性。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同属招标投标的一部分,理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因此,该三原则也同样适用于界定物业管理招标的范围。
2.物业管理招标的具体范围
由于我国的物业管理招标事业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此,关于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法规和条文尚未出台。另外,对于招标范围的规定,《招标投标法》也只限于对工程建设和货物采购招标的范围作出规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物业管理招标的范围在我国尚未从法律上界定。即法律没有规定,在我国哪些项目其物业管理必须要实行招标,哪些不适于招标。然而,如前文所述,《招标投标法》对招标范围的规定所体现的精神参照了国际惯例,具有普遍性;同时,针对目前在我国刚兴起不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大多数做法都与上文所提到的“三原则”不谋而合,这使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三原则”是我国物业管理招标范围发展的方向和趋势,用它来指导界定物业管理招标范围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首先,根据“是否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原则,大型基础设施(如机场、火车站、地铁等)和一些公用物业(如图书馆等)其物业管理都应实行招标。由于这些物业所承载的人流量巨大,其物业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甚至人身安全,因此,这些项目的物业管理一般都应实行招标。事实上,对于这类项目,往往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开始就已经实行了全套的招标,物业管理招标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另外,对于一些大型的物业小区也应该实行物业管理招标。因为,对于生活着数万居民甚至10万居民以上的大型楼盘和小区来说,无疑是一个“小社会”,其管理好坏,居民是否安全、舒适,是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居民切身利益的,其社会影响力丝毫不亚于一个飞机场或一座火车站。因此根据第一个原则,该类楼盘的物业管理也属于应该招标甚至必须要招标的范围内。
其次,根据“是否关系到国家利益”的原则,除了上述大型的基础设施和公用物业外,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建造的公用物业,其物业管理一般也应实行招标。这是因为国家利益是群众利益的代表,损害国家利益就等于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应对国家利益负责。近几年来,一些由国家专项投资或专项贷款,特别是与外国联合贷款兴建的物业从设计施工到物业管理都采用了招标方式,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根据“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军事机密”的原则,一些由国家投资兴建的用作军事和行政用途的物业,就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国家政府部门和机要部门的办公大楼等。事实上,这一类物业都有国家专门指定的单位对其进行物业维护和管理。
由此看来,物业管理招标范围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而对于那些在《招标投标法》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实行也可不实行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取决于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不过,随着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和业主自主管理制的广泛应用,物业管理招标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目前关于物业管理招标范围的界定尚未法律化,也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