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的管理,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室内环境污染防治的企业,主要是指从事各类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含净化、消杀)业务等经营活动的各种所有制单位。
第三条 清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相关企业的资质认证、证书颁发和年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室内环境污染防治的企业,必须向协会申领《室内环境污染防治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协会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等级标准
第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清洁服务法人企业;
2、配备符合规定的设施和设备;
3、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员工守则、作业规范(工艺)及安全措施;
6、遵守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
第六条 根据室内环境污染防治企业的特点,《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三种资质等级。
第七条 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1、甲级企业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同):
1.1、 企业从事室内环境污染防治有3年时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1.2、 经营场所、场地面积达到150平方米(含)以上;
1.3、 根据经营项目,配备3套(含)以上的室内空气检测设备、辅助治理设备;
1.4 、工程技术人员6人(含)以上,全部须持有协会颁发的上岗证;
1.5 、 参加社保人员4人以上;
1.6 、 审计年度营业额80万(含)以上(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纳税发票为准),或,治理面积15,000平方米(含)以上。
1.7、 经营管理制度完善(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人事等方面)。
2、乙级企业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同):
2.1、企业从事室内环境污染防治有2年时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人民币。
2.2、经营场所、场地面积达到80平方米(含)以上;
2.3、根据经营项目,配备2套(含)以上的室内空气检测设备、辅助治理设备;
2.4、工程技术人员4人(含)以上,全部须持有协会颁发的上岗证;
2.5、参加社保人员2人以上;
2.6、审计年度营业额30万(含)以上(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纳税fapiao为准),或,治理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
2.7、经营管理制度完善(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人事等方面)。
3、丙级企业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同):
3.1、企业从事室内环境污染防治有1年时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人民币。
3.2、经营场所、场地面积达到50平方米(含)以上;
3.3、根据经营项目,配备1套(含)以上的室内空气检测设备、辅助治理设备;
3.4、工程技术人员2人(含)以上,全部须持有协会颁发的上岗证;
3.5、参加社保人员1人以上;
3.6、审计年度营业额10万(含)以上(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纳税fapiao为准),或,治理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
3.7、经营管理制度完善(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人事等方面)。
4、对于行业内业绩突出、发展迅速的企业,可以由理事会表决,三分之二的理事同意后,破格给予评审机会,按实际情况确定评审等级。
第三章《资质证书》的申领和核发
第八条 资质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企业到协会领取《室内环境污染防治企业资质认证申请》;
2、按规定向协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3、接受协会组织的审核考评;
4、在规定时间内到协会领取《资质证书》。
第九条 申请《资质证书》时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室内环境污染防治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年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及其它可以证明公司资质、实力的资料;
3、企业简介、管理架构和管理制度;
4、符合室内环境污染防治的设备、工具等作业设备清单及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5、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6、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7、上一年度的年产值证明材料(合同、fapiao、审计报告等);
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协会受理申请后,组织技术考评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资质证书》,并定期予以公布。
协会接受资质认证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程序,对不予发证的应给予答复说明。
第四章《资质证书》的认证和年审
第十一条《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审1次。持证企业必须在《资质证书》年审有效期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年审申请,超过年审有效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资格等级的晋级申请和评定
第十二条 企业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达到比现在等级更高一级的标准时,可向协会申请晋升等级。等级晋升只能逐级申请,不能跨级申请。同一年度内获得资格等级的企业不得再次提出晋级申请。
第十三条 资格等级的晋级申请与评定,参照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办理。
第六章资格等级证书的年审
第十四条 《资格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持证企业应在《资格等级证书》每年年底前向协会提出年审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年审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资格等级证书》正、副本;
2、填报《资格等级证书年审呈报表》;
3、提供申请该等级标准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
第七章资格等级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持有《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出申请变更或办理注销手续:
1、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分立、合并、歇业、破产、解散、撤销、由于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报协会备案,交回《资格等级证书》,申请注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年审时给予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格等级:
1、达不到现有等级标准的;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严重警告或处罚的;
5、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企业管理不善或违反有关劳保规定,引起重大劳资纠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已到年审期限不年审,逾期半年以上的。
企业被降低或撤销资格等级,2年内不得申请晋升等级或重新申请评定等级。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借用、转让《资格等级证书》。遗失者必须在遗失之日起15天内,在市内主要报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
第十九条 对申请或年审《资格等级证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协会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和年审,对因弄虚作假取得《资格等级证书》的,由协会注销《资格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