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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办理标准及条件
2020-02-24 15:51:12
第
一
章
环卫清洁服务
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环卫清洁服务市场的管理,提高环卫清洁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道路清扫保洁,水面清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室内外清洁及环卫清洁产品的销售等环卫清洁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
道路清扫保洁包括市政道路(含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广场等)和内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包括市政垃圾、商业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室内外清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清洗,不含居民家庭清洁服务;环卫清洁产品的销售,包括环卫清洁服务使用的药剂、工具、机器,不含大型环卫机械设备。
第三条
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其组成的资格等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格等级评定工作。《深圳市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格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格等级证书》)由协会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
资格等级的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根据环卫清洁行业的特点,《资格等级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种等级,资格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企业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同):
1
、企业注册成立
6
年以上且加入协会
2
年以上;
2
、企业投入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总值在
8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
、企业负责人具有
6
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会计职称或从事专业岗位
6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持专业上岗证;
4
、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10
名以上、行业认可的项目经理
8
名以上、安全主任(安全员)
2
名以上;
5
、通过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
、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的办公场地达到
400
平方米以上(不得多处相加);
7
、企业上年度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总产值不低于
3500
万元人民币;
8
、企业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达
100%
;
9
、企业提出甲级企业资格申请时,距取得乙级企业资格之日起超过两年,如果当年应当年审,则还须通过当年年审。
二、乙级企业的标准:
1
、企业注册成立
4
年以上且加入协会
1
年以上;
2
、企业投入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总值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
、企业负责人具有
4
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具备初级以上会计职称或从事专业岗位
4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持专业上岗证;
4
、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5
名以上、行业认可的项目经理人
5
名以上、安全主任(安全员)
1
名以上;
5
、通过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
、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的办公场地达到
200
平方米以上(不得多处相加);
7
、企业上年度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总产值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8
、企业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达
100%
。
三、丙级企业的标准:
1
、企业注册成立
2
年以上;
2
、企业投入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总值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
、企业负责人具有
2
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持有专业上岗证;
4
、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1
名以上、行业认可的项目经理人
1
名以上;
5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6
、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的办公场地达到
100
平方米以上(不得多处相加);
7
、企业上年度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总产值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8
、企业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达
100%
。
四、丁级企业的标准:
1
、在本市工商部门正式注册成立;
2
、有固定、规范的办公场地;
3
、已加入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成为正式会员。
五、前述四款所称的固定资产总值,是指企业在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环卫作业时购置的设施、设备、工具和工作用品,不含房产、办公用品及其它实际不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环 卫作业用途的购置件,并且一律采用固定资产净值。
第五条
申请《资格等级证书》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法人企业;
2
、有固定、规范的办公场所;
3
、必须是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
对于与已经取得《资格等级证书》的会员单位字号、
5
法定代表人或者某一个股东相同的会员单位,不接受甲级资格等级申请,但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共用一本《资格等级 证书》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已获得《资格等级证书》的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情形的,合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后的主体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后,承继原有的资格等级;已获得《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分立,分立后的 主体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继原有的资格等级。
第三章
资格等级的初次申请和评定
第八条初次申请资格等级时,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等级标准,申请乙级、丙级或丁级,资格等级的初次申请与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1
、企业到协会领取《深圳市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格等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
、按规定向协会提交有关书面申请材料;
3
、协会组成考评组到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申请丙级的企业不需现场考察,申请丁级的企业随报随批);
4
、资格等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评审会进行
*
终评定;
5
、评定结果网上公示
7
天(申请丙级、丁级的企业不需公示);
6
、发证及公布。
第九条
初次申请《资格等级证书》时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查原件,报复印件);
3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原件);
4
、相关人员的毕业证和资质证(查原件,报复印件);
5
、
ISO9000
质量认证证书(查原件,报复印件);
6
、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查原件,报复印件);
7
、上年度末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的依据(查原件,报复印件);
8
、申报甲、乙级企业还需提供:①上年度纳税证明(查原件,报复印件);②上年度业绩一览表;③固定资产明细表,附大件设施设备原始发票、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房产证(办公用途)等有效证明件(查原件,报复印件);
9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资格等级评审领导小组派出考评组对甲、乙级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主要事项:
1
、听取考察对象负责人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汇报;
2
、现场核实考察对象办公场地;
3
、查验考察对象上年度经营服务产值:对照上年度业绩一览表,核查
5
份以上有代表性的环卫清洁业务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专指环卫清洁服务,附原始发票或银行对帐 单)及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等材料;
4
、核查考察对象固定资产:对照固定资产明细表,核查大件设施设备提供的原始发票、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房产证(办公用途)等有效证明件;
5
、查阅考察对象为员工购买的社会保险(商业险)凭证,查验企业总人数及大专学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主任、财务主管人员。
第四章
资格等级的晋级申请和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达到比现在等级更高一级的标准时,可向协会申请晋升等级。等级晋升只能逐级申请,不能跨级申请。同一年度内获得资格等级的企业不 得再次提出晋级申请。如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共用一本《资格等级证书》的情形,必须共同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资格等级的晋级申请与评定,参照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办理。
第五章
资格等级证书的年审
第十三条
《资格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企业应在《资格等级证书》有效期期满前向协会提出年审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年审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资格等级证书》正、副本;
2
、填报《资格等级证书年审呈报表》(可在协会网站下载);
3
、提供该等级标准所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
(
参照第九条
2-9
项)。
第六章
资格等级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出申请变更、备案或办理注销手续:
1
、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
、合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
、变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4
、分立的,依据分立后的具体情况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交回《资格等级证书》申请注销。
5
、歇业、破产、解散、撤销、由于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报协会备案,交回《资格等级证书》,申请注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年审时给予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格等级:
1
、达不到现有等级标准的;
2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3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4
、违反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被严重警告或处罚的;
5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因企业管理不善或违反有关劳保规定,引起重大劳资纠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
、因搞恶性竞争或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无效投诉,给行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
、已到年审期限不年审,逾期半年以上的。
企业被降低或撤销资格等级,
2
年内不得申请晋升等级或重新申请评定等级。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借用、转让《资格等级证书》。遗失者必须在遗失之日起
15
天内,在市内主要报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
第十八条
对申请或年审《资格等级证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协会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和年审,对因弄虚作假取得《资格等级证书》的,由协会注销《资格等级书》。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的,其《资格等级证书》自该会员退会或除名之日起作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格等级评定及年审、晋级公告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其中甲级、乙级的评审费用为一千元;丙级、丁级评审费用为伍佰元企业递交申请资料时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报告,均须由协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对上下限的规定均包含该数字或等级本身。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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